42人获刑!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成立后被告人最多案件
近日,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42名被告人获刑。这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成立以来审理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江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纠集多人进行分工合作,在一条吸砂船被执法部门查扣后又立即组织改装新的吸砂船,前后组织了6艘不同的吸砂船,在长江江苏及安徽部分水域疯狂作案,影响恶劣。
42人获刑!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成立后被告人最多案件
近日,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42名被告人获刑。这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成立以来审理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江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纠集多人进行分工合作,在一条吸砂船被执法部门查扣后又立即组织改装新的吸砂船,前后组织了6艘不同的吸砂船,在长江江苏及安徽部分水域疯狂作案,影响恶劣。
一,被告人周某江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间缓刑考验期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与宋某某、蒋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组织改造吸砂船六艘,雇佣陈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在不同点位望风,雇佣吴某某、居某某等多人在吸砂船上负责操作采砂机具、收取砂款、接听电话、“顶泵”等,与运砂船主丁某某、陈某某等多人采用吸砂船、运砂船并绑的方式,在长江江苏镇江世业洲115-120浮及长江安徽芜湖段203-206号浮附近水域多次盗采江砂16.5万余吨,江砂经各运砂船主被贩卖至镇江、南京、滁州等地,全案合计价值720余万元。
二,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江等41人共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擅自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其中35名被告人属情节特别严重,6名被告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姜某明知被告人周某亭销售的江砂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数量及价值等情况,对主犯周某江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对其余40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1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二十万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吸砂船及部分吸砂船处置得款。其中15名被告人适用监禁刑。
三,《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长江河道砂石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江阴法院依法从严打击盗采江砂的行为,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严格适用非监禁刑,有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