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修复
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聚焦解决广西废弃矿山修复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财政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投资潜力和积极性。
广西印发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修复
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聚焦解决广西废弃矿山修复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财政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投资潜力和积极性。
一,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包含总则、核查规划、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机制政策、监管与责任、附则,聚焦解决广西废弃矿山修复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财政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投资潜力和积极性。
二,《办法》对废弃矿山从调查规划、分主体类别实施、机制政策、监督管理等全方面进行落实,同时创新提出将废弃矿山按照自然恢复、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后自然恢复、开发式治理等三类修复方向进行分类,通过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加快推进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三,《办法》盘活了矿山存量建设用地。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同一法人企业可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用于新的采矿活动;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履行法定程序,可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
四,《办法》放宽了矿山土地综合利用方式。历史遗留矿山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并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再出让;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前期开发及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开发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五,《办法》为降低社会投资主体利用矿区修复后土地发展相关产业前期的用地成本,提出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
六,《办法》提出除以“净矿出让”方式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外,其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无偿用于本修复项目后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销售收入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优先用于支付本矿山生态修复费用。销售收入高于本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费用的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可探索将一定比例的出让收益奖补给予实施主体,以鼓励实施主体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