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规范!
浙江省湖州市出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发布实施。湖州市近年来积极探索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路子,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成率达84%。
国内首个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规范!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出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发布实施。湖州市近年来积极探索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路子,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成率达84%。
《规范》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及资源环境、企业管理、认定与监管要求。在资源利用方面,绿色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指标,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矿区应建有截排水系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实行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方面,矿山粉尘达标排放,矿山粉尘浓度小于等于1毫克/立方米,矿区大气环境、矿区和矿界周围噪声排放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采区、加工区、运输系统、办公区、生活区和码头实现洁化、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可覆盖区域面积的80%以上;闭坑验收时,边坡治理率达到100%。
《规范》要求绿色矿山每年自评一次,并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自评矿山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一是矿山关闭或破产的。二是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三是受到国土、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整改不到位的。四是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五是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附:湖州市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资源环境要求、企业管理要求、认定与监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湖州市市级绿色矿山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绿色矿山定义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既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将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有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4基本要求
4.1相关证照
4.2审查验收
4.2.1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2.2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2.3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
4.3其他要求
4.3.1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限定的资质、条件和指标。
4.3.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4.3.3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环境问题、矿山企业过错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纠纷。
4.3.4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按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约定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4.3.5土地和林地征(租)用手续完备。
5资源环境要求
5.1开采方式
5.1.1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生产、终了台阶主要参数(台阶数量、高度、平台宽度及坡面角等)符合设计方案。
5.1.2使用先进、高效设备,及时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
5.1.3根据矿场条件和边坡特征设置安全规范的排土场。
5.1.4破碎加工区、中间料库、成品库等区域实现厂房全封闭,并安装降尘设施。
5.2资源利用
5.2.1矿山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要求。
5.2.2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到国家规定指标。
5.2.3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指标,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5.2.4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湿法生产企业应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渣处理设施,废渣干化后有明确合理的去向或规范化堆放。
5.2.5矿区应建有截(排)水系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地表排放水环境质量符合GB 3838要求。湿法生产企业应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实行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5.3环境保护
5.3.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5.3.2落实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矿山粉尘达标排放,矿山粉尘浓度(TSP)小于等于1mg/m3。
5.3.3矿区主要运输道路实现硬化,推广使用皮带输送长廊,减少车辆运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进行保洁,矿区大气环境质量符合GB 3095要求。
5.3.4矿区和矿界周围噪声排放符合GB 12348要求。
5.3.5开采区、加工区、运输系统、办公区、生活区和码头区实现洁化、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可覆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5.3.6办公区、生活区和码头区具有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5.3.7码头建设达“三星级”以上。
5.4生态修复
5.4.1开采生产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表土分层剥离利用,表土、废渣堆放有序并采取水土流失防护措施。
5.4.2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实现生态修复动态化。
5.4.3在规定期限完成高速公路(高铁)、国(省)道可视范围内裸露山体的治理。
5.4.4闭坑验收时,终了边坡治理率达到100%。
6企业管理要求
6.1企业管理
6.1.1建立明确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制度,完善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6.1.2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应保存齐全、完整。
6.1.3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过三级以上达标验收。
6.1.4建立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
6.1.5推动科技创新,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
6.2企业形象
6.2.1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6.2.2建立符合企业特色的发展目标、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6.2.3构建和谐企社关系,与矿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
6.2.4丰富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矿山企业内部业主与职工同心同德、氛围和谐。
7认定与监管要求
7.1认定程序
7.1.1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上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7.1.2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一个月内,将实施方案审定稿及电子文档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7.1.3山矿企业应在实施方案备案满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超过一年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7.1.4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认定,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
7.2监督管理
7.2.1绿色矿山每年自评一次,并报国土部门备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自评矿山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
7.2.2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参照上节要求进行复查;如发生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应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7.2.3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
a)矿山关闭、破产。
b)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c)受到国土、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整改不到位。
d)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
e)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f)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